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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468张红星与丁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星,丁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张红星,居民。被告丁亚东,居民。原告张红星诉被告丁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星,被告丁亚东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星诉称,2013年5月13日,被告丁亚东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按照2%月利率支付利息48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丁亚东辩称,借条是我打的,但钱是我师傅让我借的,还给陈国刚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被告丁亚东向原告张红星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出具借据。次日,原告张红星将1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丁亚东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2015年2月,原告收到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余欠5万元至今未予归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借据、农行转账凭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次日,原告张红星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1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丁亚东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至此,原告已履行交付借款义务,被告丁亚东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已收到归还的借款本金5万元应从借款总额中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星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以本金5万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同年5月13日止,均按照2%月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丁亚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韩 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