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370号原告陆某。被告刘某。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在××打工时相识,××××年×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生一女名刘甲。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年后因被告外出打工时有第三者,导致双方感情日趋淡漠,且被告经常酗酒并殴打我。××××年×月我被殴打后搬回娘家居住,××××年×月我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不归,对家庭及女儿不尽责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年×月我再次起诉离婚,因当时无法查找被告下落我向法院撤回了起诉。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准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一女名刘甲。××××年×月××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同年×月×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年×月××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因被告长期在外不归,双方长期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结婚证、本院(××××)泰靖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泰靖桥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靖江市××××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被告刘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后因故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有效改善,且被告外出后长期未归,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有关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无法查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部分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刘炳涛审 判 员 朱成良人民陪审员 沈达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力铭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