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691号原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号。法定代表人:余维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委托代理人:苏勇。被告:高峰,住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高峰亦对雁劳仲案字[2013]940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吴 娜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