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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武立执字第147-7、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沈阳瑞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沈阳瑞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武立执字第147-7、148-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沈阳瑞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武经初字第132号、(2001)武经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沈阳瑞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享有74.2857%股权,现冻结期限将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沈阳瑞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74.2857%股权。二、继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止)。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