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