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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念丽华与被执行人丁瑞娇、周而雄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念丽华,丁瑞娇,周而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念丽华,女,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邓德贵、叶清淼,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瑞娇,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周而雄,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54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瑞娇、周而雄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664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