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吴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嘉宏、黄沛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志伟,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4)7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4)77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吴志伟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12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新伦村第四小组土名“上围”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在建一座砼结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作住宅用途。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为92.9平方米(折合0.1393亩),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27.6平方米、耕地65.3平方米。根据《中山市民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该宗用地符合规划面积27.6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65.3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面积65.3平方米)。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吴志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2.9平方米土地;2.限期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6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7.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276元;非法占用耕地65.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1959元;以上二项共计罚款2235元。市国土资源局向吴志伟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志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吴志伟逾期仍未履行。市国土资源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2.9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6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发生法律效力。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吴志伟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4)77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吴志伟退还非法占用的92.9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6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