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琳与孙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孙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张琳,成年。被执行人孙亭,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琳与被执行人孙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枣民五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台执字第2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凡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