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409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单英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