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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8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戴少华,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琪,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0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莹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