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刘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完全中学住宅楼A#。被执行人刘卫红,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富田花园小区B2-3-502室。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卫红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