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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文中与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飞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中,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飞尧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92号原告:朱文中。被告: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蒲飞尧。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中与被告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飞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文中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