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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恒立诉马峰山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立,马峰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陈恒立,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峰山,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立诉被告马峰山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恒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恒立负担。审判员  杨荣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