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潘如奉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如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510号罪犯潘如奉,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利刑初字第第0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如奉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二万元(已交一万元)。宣判后,潘如奉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7)亳刑终字第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如奉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3日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潘如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4次,共计7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如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如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