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吕静静等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静静,吕双双,吕红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吕静静。委托代理人:吕红美。原告:吕双双。委托代理人:吕红美。原告:吕红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法定代表人:毛立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开发区东四路西府前街南。法定代表人:武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静静、吕双双、吕红美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静静、吕双双、吕红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静静、吕双双、吕红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吕静静、吕双双、吕红美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