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康月莲与陈家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月莲,陈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康月莲,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家发,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康月莲与被执行人陈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1025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家发至今仍未自动履行到期债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家发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15年8月12日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3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榕 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金和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 国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