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庭新与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陈庭新,男,永丰县人。被执行人刘卫华,男,永丰县人。本院在执行陈庭新与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卫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卫华在江西春晖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有股金,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刘卫华在江西春晖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股金41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转让、交易。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