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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陆艳丽,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