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陆艳丽,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