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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喇某某与被上诉人索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喇某某,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喇某某,男,回族,1976年4月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索某某,女,回族,1979年7月2日生。上诉人喇某某与索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喇某某以愿意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喇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喇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上诉人喇某某承担。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李 德 吉审判员 洛 什 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加才让附:本裁定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