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华远工贸有限公司与王焕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华远工贸有限公司,王焕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秦皇岛市华远工贸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北二环378号。法定代表人夏学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焕军。原告秦皇岛市华远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焕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焕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华远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焕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华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