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小四与吴刚、张庆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四,吴刚,张庆跃,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780号原告赵小四,农民。委托代理人顿华,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刚,无职业。被告张庆跃(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68号银河大厦13层。代表人李玉田,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四诉被告吴刚、张庆跃、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因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赵小四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