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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破(预)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破(预)字第19号申请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法定代表人:赵小凤,董事长。申请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收到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表明,该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申请法院破产清算。本院初步查明,申请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经营范围为电梯、自动扶梯、立体车库、停车设备及配件的生产、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载客电梯、其他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凭证经营)。由于受行业不景气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及担保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本院按竞争方式选定规则,选取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院认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并提交了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股东同意破产清算的股东会决议及职工安置预案等。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受理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淼蛟审 判 员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