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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90号原告陈某,女,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林某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陈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海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1月份在网上相识,相识一个月后双方便同居生活,于2012年3月12日生育儿子林某甲,2013年8月6日生育女儿林某乙,在2014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共同财产、房屋分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两人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直至2014年被告更变本加厉,不分昼夜地赌博,完全不工作,甚至还借高利贷,导致原告父母到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替被告还债。被告性格暴躁,每次赌博输后便对原告及子女发脾气,有时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怀疑心重,在2014年4月20日原告与女性朋友外出逛街,被告以为原告有外遇,原告朋友与他通电话,他还骂原告朋友多管闲事,原告便把他拉入黑名单,回家后被告便动手殴打原告,原告还手后,被告拿刀出来威胁原告。原告已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甚至还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被告对家庭的不尽责、家庭暴力和赌博行为已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抚养儿子林某甲、女儿林某乙,并由被告负责儿子的抚养费。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各自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与承担。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只是偶尔打麻将,不是长期赌博,且原告也参与赌博;被告是怀疑原告有外遇,但原告及其朋友用言语刺激被告,被告一气之下才殴打原告;原、被告的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并且保证以后不会再打原告,改正自己的缺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份通过网络认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在被告家中摆酒后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后感情较好,分别于2012年3月12日生育儿子林某甲,2013年8月6日生育女儿林某乙,后于2014年8月21日在罗定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起,原、被告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并欠下赌债;原告通过网络认识其他异性朋友,以致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问题发生矛盾。2015年4月19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于次日回娘家生活至今。为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原告坚持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材料;被告提供的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在网上相识谈婚后同居生活,双方又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儿子林某甲和女儿林某乙,已建立较好的婚姻家庭基础。在婚后夫妻的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执,影响夫妻感情,对此,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多年的夫妻感情,多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对各自在婚姻、家庭生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多作自我反省,加上双方生育的两个儿女尚年幼,其成长需要一个健全的家庭,故原、被告应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梦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