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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顺富、金祝贵等与徐干华、许末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顺富,金祝贵,徐干华,许末英,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215号原告:方顺富。原告:金祝贵。被告:徐干华。被告:许末英。被告: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经济开发区鼓山大道181号。法定代表人:徐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顺富、金祝贵诉被告徐干华、许末英、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借款人徐干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段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