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薛兰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薛兰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657号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玲,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薛兰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兰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紫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