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销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338号原告晏勇,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5月2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法定代表人屈谦,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啸、龙清安,该委工作人员。原告晏勇诉被告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销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本案原告晏勇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晏勇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依德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