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孙彦武与王文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武,王文久,王立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孙彦武,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文久,现住榆树市。被告王立有,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彦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