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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明争与陈美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明争,陈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争。被执行人:陈美香。原告王明争与被告陈美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明争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美香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明争借款人民币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美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美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6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美香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争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