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仕能。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翠娣。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仕能。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翠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孙艺祥。上诉人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四上诉人称本案系担保合同纠纷,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状内容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初步表明,被上诉人与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其他原审被告均为上述借款合同担保人。本案系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向甲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同时注明了甲方的地址为徐家汇路XXX号。上述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马昌骏审判员 钱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