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旷自祥与邱云、熊红辉、熊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自祥,邱云,熊红辉,熊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旷自祥,男,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旷群兰,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邱云,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被告熊红辉,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鼎城区。被告熊涛,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鼎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229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方,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胜平,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旷自���与被告邱云、熊红辉、熊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旷自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3201元,由原告旷自祥负担。审 判 员 彭国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