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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吴永学与吴绍法、韩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学,吴绍法,韩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学,农民。被执行人吴绍法,农民。被执行人韩瑞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学与被执行人吴绍法、被执行人韩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交纳了该案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卓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