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景与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王景。被告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茨榆坨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与被告被告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景撤回对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刘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马贺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