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鹏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朱美娟、程芳芳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夷山市鹏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庆林,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程,男,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美娟,女,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让泉,男,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程芳芳,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让泉,男,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邱全妹,女,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让泉,男,公务员。上诉人武夷山市鹏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约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鹏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明建、委托代理人张庆林、李延程,被上诉人朱美娟、程芳芳、邱全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俊仁、李让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乐 芳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