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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邱平与陈晖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平,陈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邱平,男,生于1973年8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涛,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晖,男,生于1985年8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平诉被告陈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邱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由原告邱平负担。审 判 长  张自力审 判 员  代文勇人民陪审员  陈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鸿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