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国亮与李春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赵国亮。被告李春迎。被告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亮为与被告李春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亮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赵国亮负担。审判员冯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孟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