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碾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明章与孙茂龙、赵兴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章,孙茂龙,赵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471号申请人执行人李明章,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孙茂龙,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赵兴梅,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章诉被执行人孙茂龙、赵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明章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孙茂龙、赵兴梅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邳碾民初字第0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