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文茂富与秦亚辉,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696号原告文茂富,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秦亚辉,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段11-1号。法定代表人苏武益,职务不祥。被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茂富诉被告秦亚辉、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科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茂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茂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文茂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小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