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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春花要求宣告何进文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春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袁春花,女。申请人袁春花要求宣告何进文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春花于2015年4月29日起诉称,其丈夫何进文于2012年4月15日凌晨从家中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毫无音讯,申请人及亲属于当日向派出所报案,并刊登了寻人启事。因何进文现下落不明三年,申请人袁春花特向本院申请宣告何进文失踪。经查:何进文,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XX镇XX社区XX组。何进文与申请人袁春花系夫妻关系,何进文自2012年4月15日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并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申请人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何进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何进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进文于2012年4月15日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3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袁春花作为何进文的妻子,现申请宣告何进文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进文为失踪人;二、指定袁春花为何进文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梦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