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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姜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姜xx.被告许xx.原告姜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