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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勇与重庆市邮政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重庆市邮政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168号原告李勇,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义兴镇。被告重庆市邮政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中区嘉陵桥西村83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7017-3。法定代表人廖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飞,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瑜,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重庆市邮政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邮政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额退还原告李勇。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