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行立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忠臣诉白山市靖宇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山行立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忠臣,男,193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上诉人孙忠臣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忠臣于2013年11月11日收到靖宇县国土资源局(2013)靖国土交字第十五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已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上诉人孙忠臣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孙忠臣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綦家通审 判 员 宋举荣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喜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