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破(预)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破(预)字第9号申请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生。2015年8月6日,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于1997年9月5日登记设立,2012年9月3日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变更登记。登记的内容反映:该公司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4600万元;股东马文生以货币和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91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2.69%、楼娟珍以货币形式出资534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63%、马进军以货币形式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68%;公司住所地为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金安路35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市政园林工程、工业与民用工程建筑等。2013年7月3日公司进行了企业集团登记。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虽有账面总资产共计601751万元(第三方机构在贷款时的评估值),但如果进行市场快速处置,则其价值仅为250000万元左右,而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负债总额达36435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14356万元。目前公司涉讼案件89件,涉讼及已经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债务达200000余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登记注册,本院对其重整申请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作为债务人向本院申请重整,符合破产法关于申请重整主体的规定。申请人虽已处于资金链断裂,经营出现困难的状态,但在目前房地产市场正逐渐复苏的情形下仍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对社会有较大的影响,且经立案审查听证,申请人及相关债权人代表均表达了挽救该企业的意愿。申请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胡金钱审 判 员 刘文胜审 判 员 张标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丽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