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邓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472号被执行人:邓超。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合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2000元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移送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本院随时恢复执行追缴。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胜伟审 判 员 梁海东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