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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金喜与姜清民、王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鹤大高速公路项目部CT01标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喜,姜清民,王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马金喜,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繁荣委*组。原告:姜清民,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石塘村。被告:王宏,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鹤大高速公路项目部CT01标段,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十二号二区三层305室。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喜诉被告姜清民、王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鹤大高速公路项目部CT01标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纠纷一案,原告马金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7元,减半收取1738.5元,由原告马金喜负担。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存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