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1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陈建胜、臧淑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3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124号。负责人陈爱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建胜,居民。被执行人臧淑惠(系陈建胜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建胜、臧淑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陈建胜、臧淑惠抵押财产暂难以处置,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0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