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瓦井村村民委员会与切保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瓦井村村民委员会,切保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991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瓦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瓦井村。负责人王桂臣,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亚权,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切保平,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瓦井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切保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瓦井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瓦井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瓦井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朝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隗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