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威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威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连法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威,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连平县人。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国恩,广东凤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威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宏伟、被告人黄威及其辩护人张国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凌晨4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及被告人黄威将被害人李某某约出来一起吃宵夜,后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忠信镇某宾馆开了一间405房喝酒,开房后吴某某先行离开,后被告人黄威将房灯关掉,欲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李某某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被告人黄威用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并用言语恐吓被害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另查明,2015年1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向连平县公安局提交了谅解书,表示谅解了被告人黄威并请求不予追究被告人黄威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申请书,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威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威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威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志荣审 判 员 张剑兰代理审判员 邹燕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