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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748号原告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恺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