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素清与张延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清,张延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商初字第249号原告王素清,女,生于1957年5月2日,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希伟,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延茂,男,生于1973年11月11日,汉族,住肥城市老城镇,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王素清与被告张延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由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清的委托代理人张希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延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素清诉称,被告张延茂开办石料厂期间,在原告处购买铁锤,欠原告铁锤款5258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未果,要求被告偿还铁锤款52581元。被告张延茂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张延茂分别于2011年12月17日、2012年6月27日和9月4日分三次在原告处购买锤头,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三张,三份欠据分别载明,“欠条今欠章丘锤头款3227.7公斤×5.5元=17752。壹万柒仟柒佰伍拾贰元正经手人:张延茂2011.12.17济南市长清区面泉石料厂”,“欠条今欠锤头款2876.3公斤×5.5=15819元。大写:壹万伍仟捌佰壹拾玖元整。欠款人:张延茂2012.6.27济南市长清区面泉石料厂”,“欠条今欠锤头款3520.4公斤×5.4=19010元。大写:壹万玖仟零壹拾元整。经手人:张延茂2012.9.4马山百石崖石料厂”。欠款发生后,被告张延茂未偿还欠款。现原告为要求被告偿还锤头款52581元诉至本院,双方形成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审理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素清提供的欠据能够证实被告张延茂欠原告王素清锤头款52581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王素清要求被告张延茂偿还锤头款52581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延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延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素清锤头款525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被告张延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金朋人民陪审员 卢家海人民陪审员 闫树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车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