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行非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杜真华、梁琼燕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行非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龙,系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华,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真华,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琼燕,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5]X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慈利县征决[2015]X51号《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杜真华、梁琼燕于2014年11月22日违法生育小孩。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分别按照被执行人杜真华、梁琼燕户籍所在地慈利县岩泊渡镇2013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3962的2倍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584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决定书》、《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调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征收前,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告知了听证等权利,程序合法。两被执行人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社会抚养费,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执行人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慈利县征决[2015]X51号《征收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利县征决[2015]X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杜真华、梁琼燕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924元,合计执行人民币15848元。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申请执行费138元,由被执行人杜真华、梁琼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俭审 判 员 聂菁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迅 关注公众号“”